2007年5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查封物保质期将至 审理中可依法拍卖
  案情实录:某包装公司与某保健品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,至2006年9月22日,包装公司累计为保健品公司加工了价值194万余元的包装袋,并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。后经双方财务对账,保健品公司尚欠货款46万余元,包装公司多次催讨未果,遂起诉。
  在审理中,原告(包装公司)向法院申请,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。法院依法对被告所有的西洋参片等产品进行了查封。后原告再次申请要求对已查封的产品进行处理,并提供了担保。
  处理结果:裁定拍卖被告被查封的西洋参片等产品。
  法官点评:一般而言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是不能对查封的物品进行处理的。但是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99条规定的3种情形除外:季节性商品,鲜活、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。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,对于这些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,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,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;必要时,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,保存价款。
  本案中,由于已查封的物品保质期将至,所以,经原告申请,法院依法通知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处理,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。但被告逾期未予以明确答复,也未予以处理。故法院依法作出拍卖裁定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瞿燕萍